2022年10月28日,
大只500平台 工信部发文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小编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以下简称《办法》内容,
大只500娱乐做什么的? 进行了对比,整理出变动较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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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效力更高
本次政策以管理条例形式发布,
大只500平台主管 相比2018年版的管理办法,级别和效力更高。
2.涵养内容更完善
《条例》第一条,增加了“环保、节能性能,提升道路机动车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内容。
3.企业准入许可条件
《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企业准入许可条件增加了“软件升级保障能力;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同时应当具备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新规“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比《办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例》的规定更明确。
4.产品准入许可条件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产品准入许可条件增加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要求,删除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示期
《办法》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该内容《条例》中没有出现。
6.特别规定
《条例》删除了《办法》第四章特别规定,相应的关于豁免、集团化管理、产品系族管理、代工等相关内容,《条例》中没有出现。
7.监督检查
《条例》三十一条增加了“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道路机动车辆零部件供应商、产品经销商、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三十二条,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采取的措施细分为5项,比《办法》的规定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
8.特别公示
《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产能利用水平低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公示期为一年。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等内容在《条例》中没有出现。
9.追溯期限
《办法》第三十六条,对产品的检验检测相关数据资料的追溯期限等内容,在《条例》中没有出现。
10.对擅自生产、销售的处罚
《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处罚比《办法》更具体更严厉。规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1.对非法转让准入资质的处罚
《条例》第四十条,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准入许可的”处罚更严厉。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申请;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相比《办法》,《条例》的处罚规定更具体更严厉。
12.对产品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处罚
《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产品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未主动停产并报告的;未按照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擅自升级与产品安全、节能、环保等技术性能相关车辆软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和外部标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改,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申请,暂扣或者吊销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