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只有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才能安全上路。然而,摩托车作为一种出行交通工具,有的车主却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由此引发矛盾纠纷。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样赔付呢?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受邀嘉宾: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赵爱琴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书记员王杰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8日11时许,毛某驾驶面包车,从自家门前便道驶入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毛某眼部、头部严重受伤,左眼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左臂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负主要责任,
大只500平台官网调研 张某负次要责任。
但是,张某并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张某于2013年8月5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毛某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116.50元,余额33736.30元由毛某赔偿70%即23616元,张某自负30%即10120.30元。
同年12月23日,毛某又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大只500官宣: 请求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1426.75元。经法院审理确认,张某应赔偿毛某损失99969.1元。2014年3月21日,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某为其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
大只500注册官网 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张某仅需要承担8183.5元。
法律释义:
记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效果如何?
赵爱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7年多来,民众的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机动车辆交强险投保率逐年上升。但是,摩托车等便捷二轮交通工具投保交强险的比例依然较低。
记者:摩托车在未投保交强制险的情况下上路,
大只500主管 应承担哪些责任?
王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应当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仅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如何陪偿?
王杰:以本案为例,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如果张某事先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造成毛某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张某只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张某不仅要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本案中,负次要责任的张某承担的赔偿数额缘何要比负主要责任的毛某多?
赵爱琴:驾驶摩托车的张某依法承担的赔偿数额将近10万元,而驾驶汽车的毛某仅承担了2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赔偿相差之大究其原因,除毛某的伤残等级较高这一原因外,主要原因还是张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按规定,张某只需花费120多元的交强险保费,就可以将12.2万元的不确定的事故赔付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自己获益的同时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但张某因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自己承担了近10万元的经济赔偿,相反毛某给自己的面包车投保了交强险,赔偿责任则大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所以,广大车主要积极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切不可为节省区区的保险费而付出惨重的代价。